为鼓励群众依法实名检举控告,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恭城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机关奖励实名检举控告有功人员办法(试行)》(恭纪办发〔2022〕2号)的规定,现将奖励实名检举控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经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核实属于实名检举控告人。
(二)实名检举控告人向纪委监委机关提供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证据,经县纪委监委机关查证属实,被检举控告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名检举控告人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四)检举控告线索不清、证据不实,或者被检举控告人因其他问题被查处的,均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根据实名检举控告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以及被检举控告人受处理的情况,每件给予500至5000元的奖励,价值特别重大的线索给予50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二)实行一案一奖。检举控告人同时检举控告多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经查实分别予以立案并给予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累加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奖励上限20000元。
(三)多人先后检举控告同一人员同一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以信访举报部门或派驻(出)机构收到检举控告的日期为准,只奖励最先实名检举控告人。
(四)联名检举控告的,奖励参与检举控告的全体人员,由联名检举控告人员推选1名代表领奖后自行协商分配。
(五)实名检举控告有功人员自得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已立案审查调查的;
(二)违纪违法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在受到检举控告之前主动投案或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其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控告人采取匿名检举控告或假名检举控告的;
(四)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的;
(六)经研究认为,属于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
四、检举控告受理范围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举报方式
检举控告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及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如实提供被检举控告人姓名、具体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检举控告人应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来信请寄:恭城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542599
2.来访请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南路18号恭城县纪委监委群众来访接待室
3.电话举报:(0773)12388
4.网上举报:
http://guangxi.12388.gov.cn/guilinshi/gongchengxian/